新名錄中“點對點”定向利用就豁免危廢?環境部解讀如何操作?企業要做哪些銜接工作?
發布日期:2020-11-30 作者: 點擊:
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有關負責人就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(2021年版)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
近日,生態環境部、國家發展改革委、公安部、交通運輸部和國家衛生健康委修訂發布了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(2021年版)》(以下簡稱《名錄》)。針對《名錄》修訂情況,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。
六、“點對點”定向利用豁免是出于何種考慮?如何操作實施?
答:豁免管理制度在2016年版《名錄》中首次提出后,對促進危險廢物利用發揮了積極作用。但危險廢物種類繁多,利用方式多樣,難以逐一作出規定,需要各地結合實際實行更靈活的利用豁免管理,進一步推動危險廢物利用。因此,《名錄》特別提出“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,根據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確定的方案,實行危險廢物‘點對點’定向利用”。
我部2019年印發實施《關于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、利用處置能力和環境風險防范能力的指導意見》后,山東、江蘇等地已經探索開展了危險廢物“點對點”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相關工作,效果良好。
下一步,在“點對點”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實施過程中,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,組織開展相關工作。
七、新《名錄》實施后,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和企業需要做哪些銜接工作?
答:本次《名錄》修訂新增減了部分危險廢物以及部分廢物代碼發生了變化,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和相關企業需要做好《名錄》實施與危險廢物管理計劃、轉移聯單、許可證等環境管理制度銜接工作。例如:
(1)相關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種類或代碼等發生變化的,應及時變更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排污許可證等信息。
(2)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許可證中相關危險廢物種類和代碼等發生變化的,持證企業和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作出變更。
(3)申請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的危險廢物種類或代碼等發生變化的,相關企業應對轉移計劃進行變更并重新提交轉移申請。